拾高鐵票搭車 票價1千罰1萬
中央社 – 2012年1月31日 下午1:37(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31日電)
一名男子在高鐵站內拾獲桃園往台南的高鐵車票,竟占為己有,從容搭車南下,未料在步出台南站時遭警方逮捕。全案經檢方偵辦,今天遭緩起訴處分並須繳交公庫新台幣1萬元。
28歲陳姓男子去年10月7日晚間在高鐵桃園站大廳自動售票機旁拾獲1000多元票款的桃園往台南高鐵票,一時起貪念,竟然持車票搭車南下。
高鐵列車在1個多小時後抵達台南站後,陳姓男子準備出站時,因為票卡出現有誤,被鐵路警察局高鐵警務段值勤員警逮捕。
全案經桃園檢方偵辦,檢察官衡量沒有前科的男子只是一時貪圖小利而侵占車票,除予以緩起訴外,並應向公庫繳交1萬元。
至於高鐵為何能在眾多乘客出站時,鎖定陳姓男子?高鐵公司表示,原先遺失車票的票主先在網路訂購車票,但在自動售票機取票時掉落地面;失主發現後,立刻向高鐵公司報案,而高鐵也依照訂購資料鎖定陳姓男子已經搭上南下,並在高鐵出口處攔下男子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從這件新聞事件中,某朋友有幾點感想,要我幫忙po在網路上供大家一起思索:
一 任何人若撿到這張車票,大多數人也可能這樣拿來搭,卻無知中掉入--- 非特別設計的陷阱中。
二 雖然撿到這張車票而拿來搭的人,存在道德上瑕疵,但卻符合大多數人正常行為準則,所謂一時貪圖小利而侵占車票,除予以緩起訴外,並應向公庫繳交1萬元。 這樣的判決是否存在,正確的公平與正義,我不全然認同。
三 向公庫繳交1萬元的確太多,被判者若因此心有不甘繳一萬後再去選擇破壞十萬價值的公物,結果又變成法官製造 九萬公物損失,卻沒人發現法官的過失。
四 我認為頂多補票後與以告誡或甚麼罰假日社會公益之類,若不願社會公益,亦可折價繳,讓撿票者存在選擇的思考,也達到教育目的。
五 從這事件中,我們也要小心,以後萬一撿到東西要想到是否可能撿到天上掉下來的大便,要注意如何處理。
六 原來網路票,有這類報失好處,以後懂得即時掛失。
七 事件的前因後果難道掉車票的人,完全不用分攤道德上的瑕疵嗎?若不是因為掉車票者的不當,如何能衍生出 撿到票者,符合大多數撿到者,想說我又不是偷而剛好要買桃園至台南的票,竟然好運免費有善心人士請我搭,所以一時貪圖小利,不知此票有特定主人而侵占車票,造成法令判決向公庫繳交1萬元的損失。